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申请“身故保险金”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2)基本保险金额的120%。
“身故保险金”中已经包含保单账户价值,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同时被注销,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以人民币40 万元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申请“身故保险金”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基本保险金额的120%。 |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或(基本保额×120%)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18周岁后可领取,最高不超过40万元)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妊娠、分娩、流产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