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这18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癌症、特定疾病或导致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已给付过特定疾病保险金,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1),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1),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癌症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于85 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癌症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于85 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癌症关爱金”。
生命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给付过特定疾病保险金,我们在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金额。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十种少儿特定疾病之一,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至被保险人85 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十种成人特定疾病之一,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之一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按 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 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被确诊初次发生 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 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癌症关爱金 | 若为男性且于85 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被确诊初次发生 本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上述约定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后,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癌症关爱金”。 若为女性且于85 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被确诊初次发生 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上述约定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后,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癌症关爱金”。 |
生命关爱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被专科 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生命关爱保 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 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 期阶段,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被确诊初次发生 合同约定的十种少儿特定疾病之一,按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 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至85 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 日前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十种成人特定疾病之一,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之一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 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 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下列第(2)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不包括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未满18周岁确诊少儿重疾可领取,满18周岁确诊成人重疾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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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癌症关爱金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0% (85周岁前男性确诊肺部、肝部、结直肠、胃部、咽喉和食道恶性肿瘤,女性确诊肺部、乳腺、甲状腺、卵巢、胃部和子宫颈恶性肿瘤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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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 | 基本保额 |
基本保额×20% (未满18周岁确诊少儿特定,可领取;18至85周岁期间确诊成人重疾,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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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剩余保费 | |
生命关爱金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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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