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总和,不包括职业加费、健康加费及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总和,不包括职业加费、健康加费及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10/20年/至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