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特色:
保费低廉,申请手续简便,无需体检
可出具短期或全年保单,亦可承保一些特殊的活动及会议
灵活承保各种团体意外风险,不仅限于与企事业单位有雇佣关系的员工
可度身定做灵活方便的保险计划
24小时免费电话咨询服务
保险责任
本公司于本条款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1) 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款第二至第三项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事故身
故保险金为扣除该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残疾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给付金额为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
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或不同意外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3) 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致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金额为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的不同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经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
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无论是否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器官部位或不同的肢体时,本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任何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 者,本公司将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给付金额为按该表所列的给付 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致烧伤,本公司将按 所附《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给 付金额为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 算。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期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到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11) 先天性畸形。
(12) 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3)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16) 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7)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8) 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伤害;性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9)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食物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