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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中国)附加民用管道燃气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需选择投保方有效)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 民安(中国)附加民用管道燃气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为民安(中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主合同载明的住房内因使用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炸或因房内燃气泄漏造成主合同承保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经燃气公司同意,擅自安装、使用、拆卸或搬移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二)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地面下陷下沉、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 (五)其他不属于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任何原因。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责任赔偿: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稀有金属、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艺术品、古币、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图表、花、鸟、树、鱼、虫、盆景及其它珍贵财物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家禽、家畜、及其它家养动物; (三)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商品。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但最高不超过主合同保额。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下的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200元,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也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赔付后,主合同保额按本附加合同赔偿额度相应减少。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总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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