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的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生效后,保险期间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开始时间;
(2) 被保险人检票进入旅游景点(娱乐场所)的时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时间;
(2) 被保险人结束观光游览(娱乐)离开旅游景点(娱乐场所)时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任何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猝死、妊娠(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流产、分娩、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以及疾病、食物/药物过敏而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接受任何外科手术、内科手术和内科介入治疗以及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未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而导致的任何后果;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以及中暑、食物中毒、高原反应等因外界不良环境因素导致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摔跤、拳击、特技、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竞技竞速类对抗性运动而导致的任何伤害;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导致的任何伤害;
(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被保险人为本保险合同指定的旅游景点(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
(十五)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五)被保险人在禁止通行摩托车或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区域或者时间段里,驾驶或乘坐摩托车、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期间,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申领号牌的摩托车、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期间;
(六)被保险人在旅游景点(娱乐场所)从事商业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将退还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