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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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功能:提供重大疾病保障。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1-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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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开始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初次患本合同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险人按照合同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责任生效前或保险责任生效日起九十日内(续保除外)已经患有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或已经出现重大疾病之明显症状与体征,保险人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可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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