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如果发生了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医疗事项,保险人应按以下情况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特定项目的保险金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保障限额,且支付的总保险金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年度最高保障限额。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必须为医疗上必需的费用,并应在合理及惯常收费范围内。本保险责任第31至45款为可供选择的保障项目。
1.医院收费、医生和专科医生费用
(a) 医院对住院或日间留院治疗的患者收取的费用包括:床位费(一般病房/双人病房或私人病房);诊断检测费用;手术室费用(含外科医生与麻醉师收费);合格护士护理的费用;由医生或专科医生开具的药物和敷料的费用;手术期间医生使用的手术器械费用;住院或日间留院期间手术前后的咨询费;重症监护费用。上述保障需要预先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而且其最高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b) 辅助器材费用:属于保障范围内并因医疗所需,在住院或日间留院接受治疗的6个月内,用于购买及租赁拐杖、支撑架、辅助行走器和自推式非电子轮椅的费用。上述费用的最高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2. 诊断程序
保险人应赔付由医疗必需而引致的实际医疗费用,包括:磁共振成象扫描(MRI)、正电子放射断层扫描(PET) 和计算机断层成像扫描(CT)的费用。正电子放射断层扫描(PET)需要预先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上述的最高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3. 紧急救护运送费用
保险人应赔付陆上紧急救护交通运输工具接送或在医院之间转送途中,或经医生或专科医生认为医疗必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实际产生的费用。上述最高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4. 家长住宿费用
保险人应赔付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因接受符合保障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时,其一位家长在医院陪伴过夜而实际产生的住宿费用。上述最高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5. 新生婴儿保障
保险人应赔付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因早产(即妊娠未满37周分娩)或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在出生 30 日内出现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疗时而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
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婴儿在出生之日起30日内已经加入本保单并且投保人已支付保费。此保障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可适用于多胎分娩的情况。上述的最高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6. 新生婴儿陪伴母亲的医院住宿费用
保险人应赔付新生婴儿(出生16周及以下)在陪伴母亲(母亲为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符合保障范围内的疾病时,医院为新生婴儿提供住宿而产生的实际费用。上述的最高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7. 整形外科手术
保险人应赔付被保险人接受整形外科手术的实际医疗费用,此整形外科手术是为了恢复正常人体的功能或外貌,同时此整形外科手术是因被保险人在参保日期或保单生效日期(以两者中较后者为准)之后遭遇符合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的意外事故或因接受符合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疾病而接受了外科手术后产生。上述的最高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8. 紧急住院牙科治疗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必须住院一晚以上,其天然健全的牙齿因需进行紧急牙科修复治疗,保险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赔付给被保险人。
该牙科治疗必须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的10日内进行。此保障包括因意外的外部撞击造成的口腔伤害而须接受治疗时产生的所有费用,但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a)如果上述治疗涉及更换齿冠、牙桥贴片、牙齿贴面或假牙,则保险人赔付合理惯常的费用,或赔付类似的或质量相当的更换费用;
(b)如果临床角度上需要植牙,那么保险人赔付采用桥托产生的费用;
(c)受伤时如佩戴假牙,假牙损坏。
上述最高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9. 住院精神疾病治疗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精神科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应赔付被保险人实际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所有治疗必须在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医生的直接管理下进行。
上述保障需要预先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上述保障范围内的最高保障限额以及每一保险期间内最长的赔付天数,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10. 终末期疾病
保险人应赔付因姑息治疗与临终关怀而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即自被保险人被诊断为终末期疾病起,医生或专科医生以暂时缓解症状为目的开立医嘱,而根据该医嘱提供任何住院、日间留院或门诊治疗时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应赔付有关医院或临终关怀的住宿、合格护士护理,以及医嘱药物和敷料的费用。
上述最高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11. 美国境内的紧急非选择性治疗
在不超过30日(含30日)的计划行程中,被保险人在美国境内若遇到意外事故或因某种突发性医疗状况而形成对被保险人的健康构成威胁的突发危重疾病,而且其在上述紧急事件之后的24小时内接受医生或专科医生提供的治疗,则保险人应赔付该期间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
但须特别注意的是,此类保障不包括正常怀孕及分娩有关的费用。
上述保障范围内的最高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12. 住院现金津贴
被保险人在次日零时前住院接受治疗,未产生任何费用,并且该治疗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保险人应赔付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每一晚的现金住院津贴。
该保障仅限于每个保险期内累计最长不超过30晚(含30晚)。
责任免除6.12条款不适用于此保障。
上述保障范围内的最高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13. 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有证明的工作意外事故*或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相关疾病,包括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IDS) 或艾滋病相关综合征 (ARCS)和/或上述疾病的任何突变病症或异种,保险人应赔付与之相关或由其引起的实际医疗费用,赔付费用仅限于与诊断前后咨询、针对性例行检查、药物和敷料(试验性或未经审批的除外)、医院住宿及护理相关的费用。
*:对于急诊室服务人员、从事医疗职业或牙科的人员、实验室助理、药剂师或医疗机构服务人员,须出示证明证实其在执行本职工作任务时意外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在参保日期或本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两者中较后者为准)起的三年后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根据被保险人职业对应的正常程序,导致自身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工作事故已上报,并经调查及备案;感染后的五日内接受了检查,结果显示体内没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 抗体);上报职业意外事故后的 12 个月内进行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呈阳性测试。
**:适用前提是在住院期间进行的医疗上必需的输血治疗。
该保障提供仅限于被保险人已连续投保三年或以上。
上述保障需要预先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每一保险期间内的最高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14. 器官移植
保险人应赔付以下项目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
(a) 被保险人是器官受赠人时,有关肾脏、胰脏、肝脏、心脏、肺、骨髓、角膜或心及肺的人体器官移植治疗时产生的医疗费用。当器官移植是由先天性疾病导致时,相关医疗费用应当依照本保险合同第五条项下第26款(先天性疾病)进行赔付,此时本保险合同第五条项下第14款(器官移植)对于相关费用一概不予赔付.
(b) 器官捐献者在住院或日间留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但寻找器官捐献者的费用除外。
保险人仅赔付满足以下条件的器官移植:在国际认可的医院并由获得认证的外科医生执行器官移植;并根据 WHO 指南获取的器官。
上述最高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15. 癌症治疗
保险人应赔付因癌症而须住院、日间留院或门诊治疗时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
此保障包括从诊断之时起,包括肿瘤科医生的费用、手术费用,放射疗法和化学疗法的单项或综合费用。上述最高保障限额<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