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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河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赔偿金,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子辐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二)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三)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四)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
(五)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和伤残。
(六)被保险人对船员应负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限额及费率
(一)保险金额按船舶定额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累加的总额确定。
(二)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选定,并在投保单和保险单内注明。
(三)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五、赔偿处理
(一)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48小时之内将详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船东和船员的劳动合同(或复印件)、保险单、船东与船员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正本、医疗费用单据、医疗证明书正本(或死亡证)、事故调查结论、事故调解书或裁决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参与处理事故的船员须在两人以下,保险人仅负责赔偿两名以下船员家属为处理事故所支出的必要的如下费用: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三)本保险项下的索赔,被保险人如依法能从第三者获得赔偿时,本保险仅对不足额部分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如能从其他保险合同获得赔偿时,本保险视为重复保险,按重复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发生涉及第三者或其他与本保险责任有关系的保险案件时,保险人有权代表被保险人指定或雇用律师或其他人处理;被保险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自行雇请律师或其他人处理。
(五)对索赔案或可能向保险人索赔的事故、事件或事项,被保险人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提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仅以如按保险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为限。
(六)免赔额:每位船员每次伤残事故扣除的免赔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六、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船东和船员的劳动合同或约定须经保险人审验。如劳动合同涉及与本保险有关事项变更时,被保险人必须通知保险人。如变更事项所产生的责任超过了原来劳动合同的规定责任时,保险人有权增收保险费或终止本保险。
范围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http://res.vobao.com/res1/201809/0415/2018090415324101492444956101464324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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