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保险在保险期内承保被保险人下列责任、损失和费用。
(一)碰撞责任
1、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因被保险船舶与任何其它船只发生碰撞后造成的以下情况而依法支付予任何其它人的任何款项:
1.1 任何其它船只或任何其它船只上的财物损失或损毁;
1.2 任何其它船只或其财物的延误或丧失使用;
1.3 任何其它船只或其财物的共同海损、救助或按合约下的救助。
2、本条款(一)规定的赔偿,是指除本保险的其它条款及条件规定以外的赔偿,并受以下条文限制:
2.1 如被保险船舶与另一船只发生碰撞及两者均有过失,除非其中一船或两船的责任受法律限制,本条款(一)规定的赔偿必须根据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犹如各船东被迫相互赔付可能恰当地予以准许彼此的赔偿的比例部份,像在确定因碰撞而由被保险人须支付或须支付予被保险人的余额或金额等那样;
2.2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于本条款(一)中的1及2项下的所有法律责任,于任何一次碰撞中均不可超过本保险指定的责任限额。
3、在保险人事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保险人会支付被保险人招致的诉讼费或被保险人被强制支付作抗辩或以减低法律责任所采取法律程序招致的诉讼费。
4、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本条款(一)项下的保险责任中,保险人均不会扩展赔偿因下列情况导致被保险人须支付的金额:
4.1 阻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它对象的移除或处置;
4.2 除其它船只或其它船只的财物以外,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任何物件;
4.3 被保险船舶上或经其约定的货物或其它财物;
4.4 死亡、人身伤亡或疾病;
4.5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任何物件的污染或沾污(与被保险船舶碰撞的其它船只或该船只上的货物除外)。
5、如被保险船舶与另一艘完全属于或部分属于同一拥有人或于同一管理下的船只发生碰撞被保险人在本保险下的权利,与在另一艘船只完全属于在被保险船舶没有利益的拥有人的情况下相同,但在该情况下,碰撞的法律责任必须提交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同意的单一仲裁人。
(二) 保障及赔偿
1、 保险人同意赔偿任何被保险人作为船只拥有人、或管理人、或租用人在保险期间,因以下事宜或事件,及因意外或事故引致法律责任,从而产生的须支付予任何其它人的任何索赔、索偿、赔偿及/或开支的款项:
1.1由任何原因引致除被保险船舶以外的固定或可移动物件或财产或其它物件或任何利益的损失或损毁,而该损失或损毁不被条款(一)项下所保障;
1.2任何企图或实际将包括被保险船舶的残骸的固定或可移动物件或财产或其它对象的起浮、移除或摧毁,或任何疏忽或未能起浮、移除或摧毁该等对象或财产;
1.3 在正常营运过程中,为进入或离开港口,或于港口内航行的惯用拖拽合约下,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1.4 死亡、人身伤亡、疾病或救助生命的费用。
2、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赔偿被保险人由于意外或事故引起的以下款项:
2.1有关被保险船舶操作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或违反任何条例或规例,而施行于被保险船舶、被保险人、任何船长、船员、水手或由被保险人偿付的被保险船舶代理的罚款。但是因被保险人、其代理或雇员(船长、船员或水手除外)的任何行为、疏忽或违规引致的罚款,保险人将不会对被保险人做出赔偿;
2.2 由被保险人拥有、租用或占用的地方,移除被保险船舶残骸的开支;
2.3 在得到保险人事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招致的诉讼费或被保险人被强制支付作避免、减少法律责任或抗辩的诉讼费。
3、尽管本条款(二)中1及2项另有规定,本条款(二)项下不保障由以下情况引起的法律责任、费用及开支:
3.1 与被保险船舶或其货物,物料或维修有关的工人或任何其它被保险人聘请的任何职位的员工,发生的意外或疾病,引致被保险人需要依法支付直接或间接的款项;
3.2 根据明订或隐含协议,被保险人就协议的另一方按雇佣合约或学徒合约聘请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的死亡或疾病或受伤,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3.3 不论实际称谓如何的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
3.4运送的货物或其它财物,但本条款3.4项不得排除任何有关从被保险船舶残骸中移除 货物的额外费用;
3.5 在被保险船舶上属建造者或维修人员拥有,或由其负责的财物;
3.6 按合约或赔偿在被保险船舶上由被保险人拥有或租用的货柜、工具、燃料或财物应负的法律责任;
3.7 属于被保险船舶上人员的现金、可转让票据、贵金属或贵石、珍贵物或罕有或珍贵物件,或任何船长、船员或水手的个人财物;
3.8 因等候替换任何船长、船员或水手等人,而令被保险船舶延误引致的燃料、保险、工资、储存、补给及港口收费;
3.9 因超载或非法捕鱼引致的罚款或刑罚。
4、本条款(二)中规定的赔偿是附加于本保险的其它条款及条件规定的赔偿之上,但不论如何保险人对于每一次意外或事故或同一次事件之连续意外在本条款(二)的赔偿均不可超过本保险指定的责任限额。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本保险不负责赔偿由于下列除外责任而引致的损失、损毁、责任或开支及费用:
1、战争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负责由下列情况引致的损失、损毁、责任或开支:
1.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其引致的内乱;或任何交战中的政权所作的敌对行为或针对交战中的政权所作的敌对行为;
1.2 捕获、扣押、逮捕、限制或扣留,及其后果或其任何意图;
1.3 弃置的地雷、鱼雷、炸弹或其它弃置的战争武器。
2、罢工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负责由下列情况引致的损失、损毁、责任或开支:
2.1 罢工人员、停工人员或参与工潮、暴乱或内乱的人;
2.2 任何恐怖份子或为政治目的行事的任何人。
3、恶意行为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负责由下列情况引起,及由恶意行事或为政治目的行事的任何人引起的损失、损毁、责任或开支:
3.1爆炸品的引爆;
3.2任何战争武器。
4、 放射性污染、化学、生物、生化及电磁性武器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负责由下列情况直接或间接引致或促成或引起的损失、损毁、责任或费用:
4.1任何核能源或核废料或核能源燃烧所产生的放射性感染或离子化辐射;
4.2任何核子安装、反应堆或其它核子组合或核子组件的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或其它有害的或感染性特质;
4.3任何使用原子或核子分裂及/或融合或其它相似的化学作用或放射性力量或事件的武器或仪器;
4.4任何放射性对象的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或其它有害或感染性特质。本节的除外责任并不扩展至核能源以外的放射性同位素,如该同位素正被准备、运送、储存或用作商业、农业、医学、科学或其它相似的和平用途;
4.5任何化学、生物、生化或电磁性武器。
5、 电子化攻击除外责任
5.1 除受以下条款5.2限制外,本保险不负责任何由计算机/计算器、计算机/计算器系统、计算机/计算器软件、恶意密码、计算机/计算器病毒或程序或任何其它电子系统的使用或运作,作施害用途,直接或间接引致或促成或引起的损失、损毁或开支;
5.2 如本条款附注在保单上,而该保单承保下列风险即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暴乱或其引致的内乱,或任何交战中的政权所作的敌对行为或针对交战中的政权所作的敌对行为,恐怖主义或为政治目的行事的任何人,条款5.1将不会豁免由任何计算机/计算器、计算机/计算器系统或计算机/计算器软件或任何其它电子系统的使用,作任何武器的发射及/或导航系统及/或射击机制所引致(于其它情况下会被承保)的损失。
6、 专门作业除外责任
除非事前书面同意,本保险就专门作业时,包括但不限于挖泥、爆破、打桩、刺激油井、铺设电缆或水管、建筑、安装或维修工程、核心抽样、弃置废料、专业漏油处理或专业漏油训练或救助 (但救火除外),被保险人招致的责任、费用及开支,而该责任、费用及开支因以下情况产生,则不可追讨 :
6.1 由任何工程受益者或任何第三者 (不论与任何工程受益者有关连与否) 就专业性的作业提出的索赔;
6.2 被保险人未有执行该专门作业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产品或服务的目的及质素的适合程度,包括被保险人的工作、产品或服务中有欠妥之处;
6.3 合约工作的任何损失或损毁。
7、非法、危险或不当航程
因被保险船舶运送违禁品、偷越封锁或被用作非法贸易而引起或引致的索赔,将不可向保险人追讨,或如果保险人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该运送、贸易、航线或任何其它于被保险船舶上或与被保险船舶有关的活动乃轻率、不安全、过度危险或不正当,而引起或引致的索赔,亦不可向保险人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