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内河船舶综合责任保险附加货物责任批单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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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沿海内河船舶综合责任保险保障及赔偿条款

附加货物责任批单

2009年9月1日

本保险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综合责任保险保障及赔偿条款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条款与沿海内河船舶综合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沿海内河船舶综合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尽管2009年9月1日的保障及赔偿条款的第一条第(二)项的3.4项条文另有规定,特此注意及同意,在本保单的条款、免赔额、条件及条款的限制下,本保单赔偿被保险人在以下段落1及2所订明的责任、费用及开支,而该责任、费用及开支均与准备或正在或曾经使用被保险船舶运载的货物有关:

1、损失、短缺、损毁或其它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为其行为、疏忽或错失负上法律责任的任何人,由于违反了需适当地装上、处理、装载、负载、保存、看管、卸货或送递货物的义务而引致的,或由于受保船只不适航或不合适所引致的损失、短缺、损毁或其它责任。

2、弃置损毁的货物

被保险人因卸货或弃置损毁或没有价值的货物时,所招致的额外费用及开支(即超出按运输合约下被保险人于任何情况所付的费用和开支),但仅限于被保险人未能向其它任何一方追讨的费用。

 

除外责任

1、中国海商法 / 海牙规则 / 海牙 - 维斯比规则

除非被保险人已事前得到保险人同意并取得适当的特别保障外,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包含中国海商法、海牙规则、海牙 - 维斯比规则或对承运人有利的相似权利、豁免及限制的运输合约下,被保险人不需负上或支付的责任或费用。

保险人在本批单下的责任对遗失或损毁货物或集装箱以不可超过总重量每公斤2SDR或每包或每单位666.67SDR,以较高者为准。(于本条款SDR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订的特别提款权)。

 

2、偏航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偏航引致的责任、费用及开支(偏航指即偏离合约下协议的航线或航程),或于偏航期间或之后发生的事件引致的责任、费用及开支,如因为该偏航,被保险人无权依赖原本被保险人可适用以消除或减低其法律责任的任何抗辩或限制权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责任。但是如被保险人在偏航发生前或当获悉偏航已发生时已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用保险人认为合适的条款同意就该偏航作出特别保障。

 

3、除外条款

除非保险人根据他们自行决定另有订明,以下情况引致的责任、费用及开支将不可向保险人追讨:-

(i)            签发载有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船舶的船长知悉为不正确的货物详情或货物条件的货物收据、提单、运货单或其它载有或证明运输合约的文件,

(ii)        货物数量短差,即当货物收据、提单、运货单或其它载有或证明运输合约的文件中,所签订的货物数量比被保险人、被保险船舶的船长或高级船务人员知悉已被装船或已被收取作船运的货物数量为多。

(iii)    签发载有任何欺诈成分的失实陈述的货物收据、提单、运货单或其它载有或证明运输合约的文件,

(iv)    签发注明过去日期或注明将来日期的货物收据、提单、运货单或其它载有或证明运输合约的文件,即提单、运货单或其它记录装船或船运的文件或船运收据,其日期在货物真正被装船、船运或收取 (按情况而定) 的日期之前或之后,

(v)            送递在可转让提单或相似业权文件下的货物,但未有出示妥为加签的该提单 或文件,

(vi)        送递在运货单或相似不可转让文件下的货物,至并非付运人指定送递货物一  方,

(vii)    送递由被保险船舶全程或部分航程中运载的货物,但少于一整套正本提单,或其它相似业权文件,除非提单或其它相似文件的条款乃根据保险人的建议制订,

(viii)         在并非运输合约指定的港口或地方卸货,除非该货物在得到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卸除,

(ix)    被保险船舶逾期到达或未有到达装货港或装货地方,或未能装上任何指定货物,或

(x)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船舶的管理人蓄意违反运输合约。

 

4、陆上事故

在货物被收取作船运前,送递至卸货港口后或货物不在被保险船舶上或装货港码头或卸港码头的任何时间所发生的事件所引致的损失,开支或责任,将不可根据本批单段落一、保险责任项下1及2向保险人追讨。

  

5、提单申报的价值

如提单或其它业权文件申报的任何货物价值多于每单位、每件或每包装2,500美元(或以申报价值的货币表达的相同价值),保险人于本批单下的责任不得超过每单位、每件或每包装2,500美元,除非保险人按他们认为合适的条款同意就该较高申报价值负上赔偿责任。

 

6、罕有及珍贵货物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有关物种、金银、珍贵或罕有金属或石块、碗碟、艺术品或其它罕有或珍贵物品、钞票或其它货币、债券或其它可流转票据的运送的索赔,不论是以货物运载或在乘客的行李或船员的财物中,除非保险人于制订运输合约时核准运送珍贵物的地方,运送费用及就其安全监管向被保险船舶上的人士签发指示。

 

7、甲板上的货物

 

在甲板上运送货物引致的索赔,将不得向保险人追讨,除非该货物适合于在甲板上运送及 :

(a)运输合约特别注明货物可在甲板上运送及规定 :

(i)       承运人获豁免负上以任何方式引致该货物损失或损毁的所有责任;或

(ii) 中国海商法、海牙规则或海牙 - 维斯比规则适用于该甲板运送,尽管该规则条文 1(c) 另有规定;或

(b)运输合约上注明可于甲板运送货物的恰当权利及使该运送受制于中国海商法、海牙規則、海牙 - 维斯比规则或有利于承运人的相似权利,豁免及限制所规限。

 

特别约定

如有货物在被保险船舶上,必须保证最少有一名船员或看守人员在该船只上,以看管货物之安全,直至货物完全从被保险船舶上卸除,但是即使在船员或看守人员缺勤期间,如果货物没有损失及/或损毁及/或有其它后果发生,也不会被当作违反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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