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中国)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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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民安(中国)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需选择投保方有效)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

民安(中国)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为民安(中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主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第三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但最高不超过主合同室内财产的分项保额。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下的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200元,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也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赔付后,主合同保额按本附加合同赔偿额度相应减少。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总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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