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民安(中国)附加门锁或窗户损毁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需选择投保方有效)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
民安(中国)附加门锁或窗户损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为民安(中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凡选择投保了家庭财产盗抢保险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本附加合同。保险住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书面确认的;
二、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钥匙遗落而又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进入保险住所的情况下,为进入保险住所而不得不损毁门锁或窗户。
第三条 除外责任
附加家庭财产盗抢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免赔设置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下的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该免赔额也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赔付后,主合同保额按本附加合同赔偿额度相应减少。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总保额。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发生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受损门锁或窗户的残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应按受损门锁或窗户的重置价值计算。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财产,其已领取的相应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