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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全保障计划,可领取生存金、养老金,提供身故、全残保障,确诊28种少儿重疾或38种成人重疾可领取保险金,期满可领取保险金,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缴费方式: 年交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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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嘉禾福星高照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三项:

 

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后经过100日时仍生存且保单已经过犹豫期,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金。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后每满2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将每2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1次生存金。

 

养老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1次养老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大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的差额;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小于等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为零。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大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的差额;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小于等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为零。

 

 

嘉禾附加吉星高照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三项:

 

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的第100日时仍生存且保单已经过犹豫期,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金。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的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每满2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将每2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1次生存金。

 

养老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1次养老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大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的差额;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小于等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为零。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大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您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的差额;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小于等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为零。

 

嘉禾附加万事兴两全保险(万能型)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下列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只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同时投保任意一项或多项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豁免保险费责任当且仅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才可选择。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我们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基本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我们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可选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第361日的零时开始。基本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以下两项: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将按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基本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基本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包括以下三项:

 

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额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并退还其它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退还自最后复效日起收取的额外身故风险保险费,并退还其它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并退还其它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并退还全残鉴定当日本附加险合同的账户价值以及其它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其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明全残项目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的,我们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以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额为限。

本可选保险责任于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终止。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及主险合同项下除本附加险合同之外的其它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的附加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并退还身故或全残鉴定当日本附加险合同的账户价值以及其它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投保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其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


若投保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及主险合同项下除本附加险合同之外的其它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的附加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并退还身故当日本附加险合同的账户价值以及其它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投保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180内(含第180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退还自最后复效日起收取的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风险保险费,并退还身故当日本附加险合同的账户价值以及其它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可选保险责任于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满的次日零时起终止。

 

嘉禾附加万事兴重大疾病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第361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包括首个保单周年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少儿阶段重大疾病,或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成人阶段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本附加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至万能账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将按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身故,将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大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的差额;若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小于等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为零。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因疾病身故,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疾病身故,将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大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的差额;若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小于等于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为零。
生存保险金 若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后经过100日时仍生存且保单已经过犹豫期,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金。在年满6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若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后每满2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将每2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1次生存金。
养老保险金 自年满6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将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1次养老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基本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将按基本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将按额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并退还其它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身故,将无息退还自最后复效日起收取的额外身故风险保险费,并退还其它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将按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并退还其它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将按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并退还全残鉴定当日本附加险合同的账户价值以及其它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将按其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明全残项目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的,我们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以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额为限。 本可选保险责任于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终止。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及主险合同项下除本附加险合同之外的其它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的附加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并退还身故或全残鉴定当日本附加险合同的账户价值以及其它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投保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将按其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 若投保人因疾病身故,将豁免主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及主险合同项下除本附加险合同之外的其它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的附加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并退还身故当日本附加险合同的账户价值以及其它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投保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180内(含第180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退还自最后复效日起收取的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风险保险费,并退还身故当日本附加险合同的账户价值以及其它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第361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包括首个保单周年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少儿阶段重大疾病,或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成人阶段重大疾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本附加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至万能账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案例

案例说明
    王先生,30岁,夫妻都是公司白领,今年喜得贵子乐乐,为 儿子投资是他们这个阶段的首选。为此他投保了20年交费、年交10,000元的「嘉禾双子星年年分红理财计划(2009)」。王先生选择了投保人豁免保险 费责任以及重大疾病保险金额10万元,并计划在乐乐60岁后将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减少至0。在保险期间内,乐乐可以享受以下保险利益:

    1、基本身故给付
    若乐乐在18岁前不幸身故,本公司将给付当时万能账户价值的105%,并退还双子星的已交保险费,本计划终止。
    若乐乐在18岁后不幸身故,本公司将给付当时万能账户价值的105%,以及下列3项的较大者,本计划终止:
    ① 62,480元;
    ② 身故时双子星的现金价值;
    ③ 双子星已交保险费与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的差额。

    2、重大疾病给付
    自附加万事兴重疾合同生效日起第361日 开始至乐乐60岁前,若乐乐于18岁前不幸罹患28种少儿阶段重大疾病,或于18岁后不幸罹患38种成人阶段重大疾病,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 元。附加万事兴重疾合同终止,双子星合同及附加万事兴万能合同继续有效。

    3、豁免保费
    自附加万事兴万能合同生效日起第361日开始若王先生身故或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附加万事兴两全保险(万能型)及附加万事兴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附加万事兴万能合同和附加万事兴重疾合同终止,双子星合同继续有效。

    4、生存利益
    在乐乐60岁前,每年返还的2,499元生存金将不扣费自动进入万能账户。若未发生任何保险事故及部分领取,累计至60岁时万能账户价值和累积红利合计905,260元。
    在乐乐60岁至87岁,每年返还的9,372元养老金将不扣费自动进入万能账户。若未发生任何保险事故及部分领取,88岁时可一次性领取满期金2,223,336元、累积红利917,207元,合计3,140,543元。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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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0-55周岁

保哪些

主险 —— 

嘉禾福星高照两全保险(分红型)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保单生效满100日且已过犹豫期

约定保额 x 8%

未满60周岁

约定保额 x 8%

(保单生效第2年起领取,每2年领取一次)

养老金

约定保额 x 15%

(自60周岁起领取,每年领取一次,领至保险期满前一年)

满期金 约定保额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意外导致 约定保额 或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已领取保险金)
保单复效180日内且已满18周岁疾病导致

已交保费

保单复效180日后且已满18周岁疾病导致

约定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护(已交保费 - 已领取保险金)

 

附加险 ——

嘉禾附加吉星高照两全保险(分红型)

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的第100日且已过犹豫期

约定保额 x 8%

未满60周岁

约定保额 x 8%

(保单生效第3年起领取,每2年领取一次)

养老金

约定保额 x 15%

(自60周岁起领取,每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约定保额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意外导致 约定保额 或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已领取保险金)
保单生/复效180日内且已满18周岁疾病导致

已交保费

保单生/复效180日后且已满18周岁疾病导致

约定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护(已交保费 - 已领取保险金)

 

附加险 —— 

嘉禾附加万事兴两全保险(万能型)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保单账户价值

(满88周岁可领取一次)

基本身故

约定保额

额外身故

(可选)

约定保额 + 未满期保费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返还(生效日期收取的额外身故保费+其他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保费))

意外身故、全残

(可选)

未满65周岁身故 约定保额 + 其他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保费
已满65周岁全残 保单账户价值+其他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保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可选)

免交主险保单保费+免交超过1年期附加险保单保费+保单账户价值+其他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保费

投保人疾病身故豁免保费

(可选)

保单生效180日内(含)

豁免保费保险责任保费+保单账户价值+其他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保费

保单生效180日后 免交主险保单保费+免交超过1年期附加险保单保费+保单账户价值+其他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未满期保费

 

附加险 —— 

嘉禾附加万事兴重大疾病保险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重大疾病 少儿阶段

约定保额

(保单复效180日内确诊重大疾病,退还已交保费至万能账户)

成人阶段

约定保额

(保单复效180日内确诊重大疾病,退还已交保费至万能账户)

少儿阶段重大疾病保哪些

成人阶段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嘉禾福星高照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嘉禾附加吉星高照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嘉禾附加万事兴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嘉禾附加万事兴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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