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按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计划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主险已收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计划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计划终止。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计划终止。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年度日后首次患上符合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经给付,将按给付的金额相应降低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不同阶段享有的重大疾病保障如下:
被保险人年龄 |
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
0至17周岁 |
少儿阶段重大疾病 |
≥18周岁 |
成人阶段重大疾病 |
若被保险人在三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度日前(包括三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首次患上符合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下表的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经给付,将按给付的金额相应降低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首次患上重大疾病时的年龄 |
给付比例 |
0至1周岁 |
30% |
1至2周岁(含1周岁) |
50% |
2至3周岁(含2周岁) |
80% |
注: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年度日前首次患上符合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已收附加险保险费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终止。主险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终止。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若因疾病身故,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 110%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 后,若因疾病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之前(包括首个保单周年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 次患上符合重大疾病,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 保险费的 110%,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之后,若于 3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包括 3 周岁后的首个 保单周年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少儿阶段重大疾病,将根据的年龄按下表所示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 险金额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之后,若于 3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之前(包括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 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少儿阶段重大疾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之后,若于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经医疗机构确诊,首 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成人阶段重大疾病,将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第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 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将按其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全残保险金。若 因意外伤害导致本条款所列明全残项目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的,给付 的全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保险案例
张先生,30周岁,购买「农银珍爱一生终身保障计划」,计划内容见下表:
险种名称 |
保险金额 |
交费期间 |
年交保险费 |
合计年交保险费 |
珍爱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
10万元 |
20年 |
2860元 |
3720元 |
附加珍爱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10万元 |
860元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患先天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张先生,30周岁,购买「农银珍爱一生终身保障计划」,基本保额10万元,年交保费3720元,交费20年,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