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优势:
低廉保费 高额保障
交费灵活 选择多样
交费期短 保障期久
保险责任:
身故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无息退还保费)
利益分析: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5周岁之前因意外或疾病身故,受益人领取20万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无息退还所交保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若因疾病身故,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若因疾病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案例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或保至55、60、65、70、75周岁
交费期间:
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或交至55、60、65、70、75周岁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