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 (含),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 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 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 (不含),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含),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 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仍生 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 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之 后(不含),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 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 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之前 (含),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之后 (不含),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 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 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 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 (含),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 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 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含),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仍生存,将按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之 后(不含),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 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仍生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之前 (含),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之后 (不含),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 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仍生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
保险案例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重大疾病 | 保单生效0-1周年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1-2周年 | 已交保费 x 150% | |
保单生效已满2周年 | 基本保额 | |
保单生效已满2周年轻症疾病 | 基本保额 x 2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