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其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 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24 时止。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 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投保之前已有的伤残;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猝死;
(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比例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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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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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