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您可在投保时选择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类别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根据您选择的交通工具类别,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其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该被保险人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每次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 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的,自双脚走进指 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 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将 按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每次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 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的,自双脚走进指 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 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遭受意外伤害 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所附《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 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 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 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 工具类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给付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24时止。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投保之前已有的伤残;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猝死;
(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守客运部门相关规章制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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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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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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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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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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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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