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附加医疗保险金两项。投保人可 只投保基本医疗保险金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医疗保险金责任的同时投保附加医 疗保险金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附加医疗保险金责任。投保人投保附加医疗保险 金责任时,可在一类附加医疗保险金责任和二类附加医疗保险金责任中任选。 基本医疗保险 金
(1)基本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 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之上、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 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住院补充保 险金。
(2)大额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 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限额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3)大额医疗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大额医疗费用互 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医疗费用 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 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上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限额以及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医疗费用限额等按保险期间内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北 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等) 执行。
附加医疗保险金
(1)一类附加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 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投保 时约定的绝对免赔额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一类附加医疗保 险金。
(2)二类附加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大额医疗费用互 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之下、本主险合同约定起付标准之上的医疗费用, 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二类附加医疗保险金。 上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起付标准以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和起付标 准等按保险期间内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 险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等)执行。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基本医疗保险金 | (1)基本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若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 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对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之上、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住院补充保 险金。 (2)大额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若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 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对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限额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3)大额医疗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若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大额医疗费用互 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医疗费用 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 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
附加医疗保险金 | (1)一类附加医疗保险金 若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 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投保 时约定的绝对免赔额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一类附加医疗保 险金。 (2)二类附加医疗保险金 若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大额医疗费用互 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之下、合同约定起付标准之上的医疗费用, 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二类附加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并按期足额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投保本保险。投保时,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全部参加。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24时止。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急诊除外)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埠就医;
(2)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
(3) 被保险人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就医;
(4)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其伤病复发;
(5)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
(6)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9) 被保险人醉酒;
(10)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变性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之矫治、安装义齿、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
(11)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2)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
(13)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或投保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及症状或既往症;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且该医疗费用不属于北京市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醉酒、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患职业病、在港澳台就医、精神疾病、健康检查、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基本医疗住院补充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约定赔付比例 |
大额医疗住院补充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约定赔付比例 |
大额医疗门(急)诊补充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约定赔付比例 |
一类附加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约定赔付比例 |
二类附加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约定赔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