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交期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交期数 ×满期奖励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则满期奖励比例为 110%;若您在 投保时与约定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则满期奖励比例为 120%。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的婴儿)至 50 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缴费期数 |
|
生存金 | 保障期间20年 |
基本保额×已缴费期数×110% |
保障期间30年 | 基本保额×已缴费期数×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