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住院津贴日额与住院日数相乘的金 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数从每次住院的第 1 日开 始计算,即每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等于每次实际 住院日数。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 用支出,对其每次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 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 除被保险人已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获得的医疗费 用补偿后,按照余额的百分之九十(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 未提供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按 照上述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已从政府、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我们对此保 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将在扣除已获得补偿 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醉酒;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之矫治;
(14)被保险人患有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1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私自使用药物、整容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脊椎间盘突出症、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从社会或公费医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社会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90% |
未从社会或公费医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0% |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