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医疗保险金 | 若在旅游期间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 医疗费用支出,将对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支出 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 100 元的绝对免赔额后给付医疗保险金。上述医疗费 用必须符合就医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若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赔偿,或按政府的规定获得赔偿, 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我们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 第三方获得赔偿,将在扣除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医疗 保险金。 若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将 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时, 对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旅游者及旅行社(旅游公司)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符合投保条件的其他旅游者,也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24时止。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醉酒;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之矫治;
(14)被保险人患有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1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流产、分娩、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未遵医嘱、整容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患有脊椎间盘突出症、参加高风险运动、私自使用药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旅行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