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残疾项目,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其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且不同残疾项目不属于同一器官部位的,我们将按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残疾保险金。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同,我们仅按其中一项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我们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不同器官部位残疾的,我们将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同一器官部位残疾,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我们将在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给付相应的差额;若之前残疾项目所属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我们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中所列明的残疾项目,根据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24 时止。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醉酒;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妊娠或分娩、醉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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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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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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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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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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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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