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意外残疾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符合条款定义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类别包括:从事合法客运的长途汽车、市内公交车、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轮船、摆渡、航班飞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导致身故或符合条款定义的残疾的,我公司分别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我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每次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 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的,自双脚走进指 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 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遭受意外伤害 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所附《人身 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残疾项目,根据本主险 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乘的金额给付残 疾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 将按其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每次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 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的,自双脚走进指 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 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将 按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一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醉酒;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 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 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 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 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醉酒、妊娠或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交通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交通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