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之内(含第 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之后(不含第 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
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包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恶性肿瘤
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之内(含第 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之后(不含第 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
给付以十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内(含第180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主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自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后(不含第180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包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内(含第180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自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后(不含第180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十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 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
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