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我们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1.1.1. 住院医疗费用
1.1.2. 指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床位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和药品费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2.2.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3.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手术操作费、手术材料费及麻醉费。
4.4.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对于以上四类费用,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达到上述限额,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100元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同一保险期间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以100日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1. 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床位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和药品费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 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手术操作费、手术材料费及麻醉费。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达到上述限额,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100元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以100日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醉酒;
(7)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产前产后检查、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性功能障碍治疗;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变性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之矫治、安装义齿、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
(10) 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1)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除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
(12) 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或投保时未告的现患疾病及症状症或既往症;
(13)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