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包括以下三项: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8-40周岁,给付比例160%;41-60周岁,给付比例140%;61周岁及以上,给付比例120%。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仅按上述三项身故保险金中的一项给付。
全残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全残保险金包括以下三项:
疾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仅按上述三项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给付。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18-40周岁,给付比例160%;41-60周岁,给付比例140%;61周岁及以上,给付比例120%。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仅按上述三项身故保险金中的一项给付。 |
疾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仅按上述三项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给付。 |
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醉酒;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15)被保险人猝死。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为(1)至(7)项,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为(1)至(15)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3保险责任”中规定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