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 e 生保(保证续保版)医疗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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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健康
- 产品特色: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医疗、恶性肿瘤医疗保障,初次确诊恶性肿瘤可领取津贴和豁免保费。
- 加入对比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有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对等待期后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或出院后30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有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赔付限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对等待期后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3.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或出院后30日内,因为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 有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按照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无论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或多个保单年度、初次发生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 有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如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继续续保的,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该保证续保期间结束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的一种恶性肿瘤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或者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5)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9)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0)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3)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4)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7)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8)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19)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2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2)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3)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5)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详细条款
保险方案
- 最高保额
- 500万
- 年缴保费
- 10760元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平安小安定期寿险 | 20年年 | 20年 | 515 |
平安福2019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30年 | 7449.2 | |
平安 e 生保(保证续保版)医疗保险 | 1年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296 | |
平安安心百分百保险产品计划 | 至75周岁年 | 15年 | 25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310000 |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达到如下运动标准,则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19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9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对等待期后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或出院后30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52500 | 按所交保额160%/140%/120%给付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普通意外保障:100万 航空/列车意外生命保障:额外400万 公共交通意外生命保障:额外200万 自驾意外生命保障(仅高端版):额外100万 8类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生命保障:额外200万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赔付限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对等待期后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3.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或出院后30日内,因为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60000 |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按照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无论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或多个保单年度、初次发生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
满期金 | 37500 | 按所交保额的100%给付 |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 20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如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继续续保的,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该保证续保期间结束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的一种恶性肿瘤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上(一)、(二)、(三)项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者,保险公司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200000 |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200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20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特定轻度重疾豁免保险费 | 6672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重疾豁免保险费 | 492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9000 | 1.给付标准:按社保补偿后各项费用合理且必要的实际支出的余额给付;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保,按各项费用合理且必要的实际支出部分的65%给付。 2.给付原因: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30天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住院治疗发生的社保范围内的费用。 (1)医疗费用:9000元(其中门诊费不得超过900元); (2)非器官移植手术费:4500元; (3)器官移植手术费:30000元。 3.注意事项: (1)理赔适用补偿原则,详见条款; (2)门诊费需为住院期间前后各30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 (3)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
就医360 | 199 | 平安好医生就医360,服务覆盖诊断、治疗、康复全流程,首年费用199元。 1.诊断: (1)挂号协助(3次/年); (2)国内二次诊疗及转诊(3次/年); (3)海外二次诊疗(1次/年)。 2.治疗: (1)国内重疾住院安排协助(3次/年); (2)海外重疾住院安排协助(1次/年)。 3.康复: (1)原主诊医生院后复诊(院后咨询3次/年); (2)名中医康复调理(不限次); (3)心理医生康复指导(不限次); (4)康复视频(不限次)。 4.其他服务: (1)医生咨询:专科医生咨询(不限次)、家庭医生咨询(不限次); (2)重疾理赔后续享3年服务; (3)常用药品权益; (4)万元重疾药品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