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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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医疗机构投保产品,保障因执业过错造成患者的损害,保险公司按约定提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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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谁能保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范围

暂无说明

不保哪些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已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取消执业资格或受停 职、停业处分后仍从事医疗活动)或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 

(二)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情况下施 行医疗行为; 

(三)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剂、医 疗器械; 

(四)被保险人从事的美容整形业务(治疗性与功能恢复性的整形除外);

(五)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使用虽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但质量不合格的药品、 消毒剂、医疗器械造成的不良后果。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恶意、违法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抢劫及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 任不在此限);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 

(六)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因被保险人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四)保险责任所引起的间接损失; 

(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列举的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的不良后果或 医疗意外; 

(六)被保险人因出于道义、同情对无医疗行为过失出现不良后果的患方给予补偿、 捐助或善后处理中引起的费用; 

(七)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在保险期限以外提出赔偿要求;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当二 者同时存在时,以金额高者为准)。

保哪些

保障医疗机构在承保的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时,因执业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患者或其代表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 年 4 月颁布),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
(二)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
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三)由于医疗事故而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四)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因医疗事故支付的鉴定费。
保障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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