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2009版)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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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承保风险

 

本公司根据本节条款承保、赔偿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以下责任、损失和费用:

 

(一)人身伤亡和疾病-----船员以外的任何人

 

1、由于被保险船舶或与该船舶有关的过失或疏忽行为引起在该船舶上的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的损害或赔偿的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

 

2、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对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此类合同或协议必须事前得到本公司的认可并已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就该责任的保险达成协议。

 

(二)人身伤亡和疾病-----船员

 

1、被保险船舶船员的人身伤亡、疾病的损害或赔偿的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所发生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

 

2、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对船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此类合同或协议必须事先得到本公司的认可并已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就该责任的保险达成协议。

 

注:本款项下的有关人身亡伤的赔偿以本“条款”第四节的规定或以保险双方在投保时商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三)被保险船舶船员的遣返

 

由于被保险船舶船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或根据法定义务、或由本公司认可的船员雇佣合同或其他劳务合同而产生的被保险船舶船员的遣返费用及替工的派遣费用,但本款不包括因以下原因产生的费用

 

1、合同终止,无论该终止是因合同规定或根据船东和船员的双方协议;

 

2、船舶出售;

 

3、船东违反船员雇佣合同或其他有关的服务合同或协议;

 

4、船东所采取的与被保险船舶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

 

(四)私人物品

 

1、被保险船舶船员的私人物品因被保险船舶发上海上事故而遭受的损坏或灭失,但这种私人物品仅指船员生活的必需品,不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票据、饰物、贵重或稀有金属、珠宝、艺术品、电器及其他贵重物品

 

2、由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船舶的船员或其他人员的过失或疏忽造成该船舶上的旅客的行李或物品的损坏或灭失所应负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对旅客的现金、有价证券、票据、饰物、贵重或稀有金属、珠宝、艺术品、稀有贵重等物品负责。

 

因某合同条款所产生的上述赔偿责任,且若无此条款就不会产生该赔偿责任,该合同条款须经本公司书面认可,并以这种认可的范围为限,否则本公司将不承担该赔偿责任。

 

(五)因被保险船舶失事引起的赔偿

 

根据法定义务或根据有关的劳务或雇佣合同或协议条款的规定,被保险船帕应向其船员支付因该船舶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导致船员失业而且不能从<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公司规定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年度从北京时间二月二十日二十时起至翌年的二月二十日二十时止。在保险年度中投保的船舶,保险期间从保险单载明的起保时间开始至该保险年度结束时止。

 

责任免除

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将不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责任、损害、损失或费用负责: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骚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国之间的敌对行为;

 

2、捕获、扣押、羁留或没收(船员的不法行为或海盗除外)及由此引起的结果;

 

3、水雷、鱼雷、炸弹、火箭、炮弹、爆炸品或其他类型武器(因被保险船舶运输此类武器而产生的责任或费用除外);

 

注:由于政府命令或经本公司同意为防止或减少本公司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使用上述武器产生的责任、损失或费用除外。

 

4、任何核燃料、放射性制品、核废料、核装置或核武器的污染、辐射、泄漏、沾染等产生的责任、损失或费用,但对于装载于被保险船舶作为货物承运的供工业、农业、商业、医学或科学上使用的上述物质产生的责任、损失或费用除外;

 

5、被保险船舶承运违禁品、偷越封锁线、从事非法贸易,以及本公司根据有关全部情况认为该船舶所进行的或与该船舶有关的任何不谨慎、不安全或不适当的运输、贸易、航程或其他活动;

 

6、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7、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提出索赔的任何利息及船期损失;

 

8、被保险船舶的任何损失或损坏;在被保险船舶上属于被保险人拥有的设备或由与其联合的公司或与其同属一个管理人的公司拥有或租用的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坏;

 

9、任何运费、租金或租约取消的损失和滞期费的索赔;

 

10、任何为被保险船舶提供救助而产生的救助费用或其他费用、以及被保险船舶对他船进行救助或拖带产生的任何损失;

 

11、任何船舶险保险单承保风险所列的责任和费用。

 

注:上述第78910款的除外责任不影响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第三节第(六)条(绕航),第(八)条(救助人命),第(十七)条(无法收取的共同海损分摊),第(十八)条(由船东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第(二十)条(对救助人的特别补偿)和第(二十二)条(施救和法律费用)对本公司提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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