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由于本保险合同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由受害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发生保险事故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和追溯期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产品本身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四)被保险产品退换、召回发生的损失;
(五)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对航天器、航空器、航海器、石油钻井平台的损失;
(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间接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及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