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为执行援外项目而由被保险人派出的援外人员在受援国或在受援国与国内的往返途中,发生下列情形,由援外人员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24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动乱和恐怖袭击的伤害导致援外人员伤、残和死亡;
(三)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四)感染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传染病。
援外人员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下简称国境)之日起90天内,发现其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情形的,并在前述90天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于援外人员因发生前述情形而在自发现之日起的二年内住院治疗、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援外人员包括为执行援外项目长期(3个月以上,下同)或短期(含3个月及以下,下同)派赴受援国的工作人员、聘用人员或志愿人员。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自援外人员因执行援外项目首次离开国境之时起始,至援外人员完成其所应承担的援外项目的任务最后一次进入国境时,或保险期间届满时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上述期间内,援外人员出入国境,保险期间不重新计算。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援外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援外人员违法行为;
(三)援外人员从事与援外项目无关的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赛马、赛车等高风险娱乐活动;
(四)援外人员挑衅而导致被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五)援外人员酗酒、使用毒品或管制药物;
(六)援外人员酒后驾车或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
(七)援外人员自残或者自杀;
(八)援外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
(九)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受援国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十一)援外人员在国境内因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被保险人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且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