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意外伤害/医疗意外、医疗事故、医疗手术麻醉意外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名的就诊、治疗的医院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医疗意外所致身故或残疾的、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手术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医疗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或者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9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者医疗意外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医疗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医疗意外,并自该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医疗意外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一》中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照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医疗意外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医疗事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名的就诊、治疗的医院内发生医疗事故,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附《医疗事故保险金分级给付表》(《给付表二》)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医疗事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手术麻醉意外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名的就诊、治疗的医院首次施行医疗手术时发生麻醉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2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医疗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门诊就医者,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妥挂号手续进入医院诊疗时起至其诊毕离开医院或者办妥住院手续而住院时止,并在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之内,最长以3日为限。
住院治疗者,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妥住院手续而住院时起至其办妥出院手续而离开医院时止,并在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之内,但最长以30日为限;超过30日需办理续保手续。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选择投保医疗手术麻醉意外保险责任时,手术治疗使用的麻醉药物不在此列;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恐怖袭击;
(8)医疗机构采用该种治疗所产生的曾经出现过的副作用及并发症;
(9)被保险人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10)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家属的原因延误诊疗;
(11)输血感染。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