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境外工作人员疾病身故保险(2009版) (在售)
-
人保财险
- 产品特色:
- 加入对比
¥按需求定制
已有 0 人推荐

关注“沃保网服务号”买保险快人一步

获取验证码
您需要
1位
2位
3位
保险专家为您服务
【多家对比更放心】
我已阅读并同意沃保网的用户协议
今日已有0人预约

详细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工作人员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09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境外工作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起60日后(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在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并在该签证签发国 家或地区境内期间罹患疾病并于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罹患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起60日内罹患的疾病(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
(2)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既往病症(释义见4.1)及其并发症;
(8)先天性疾病。
2.2.2 期间除外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