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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2.1.1和2.1.2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的同一托运行李发生2.1.1及2.1.2的情况,保险人只对其中一项较高的赔偿金额予以赔偿。
2.1.1 托运行李丢失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将个人行李交付航空公司进行托运和保管过程中,因转运错误或遭受盗窃导致托运行李丢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应遵循以下约定:
(1)托运行李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
(2)保险人有权选择合适的方式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货币赔偿,在考虑损耗和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丢失的保险标的。对丢失标的在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本附加险合同对免赔额的约定,对小于保险单所载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应适用本附加险合同对限额的规定,对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限额。
(4)如被保险人托运行李丢失的损失可从航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2.1.2 托运行李延误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在被保险人抵达所乘航班班机的预定目的地(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后, 其随行托运行李在12小时后仍未送抵,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于当地因紧急需要购买日用必需品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但以保险单上所载该项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范围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物品丢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扣留引起的丢失;
(2)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失踪。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随行托运行李送抵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2)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后未从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处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3)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物品除外
任何下列财产的丢失,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2)图章、文件;
(3)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
(4)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5)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6)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7)另行邮寄的纪念品或物品;
(8)动物、植物或食物;
(9)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10)家具、古董;
(11)走私、违法运输或贸易的物品。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造成其随行托运行李物品丢失或送抵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