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医疗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内所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7)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恐怖袭击;
(10)被保险人在机舱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被机上安全人员、乘务人员或乘客采用暴力制止。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