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留学生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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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留学生短期保障,12-45周岁皆可投保,提供身故、残疾以及烧伤保障。
保险期限: ≤1年  
投保年龄: 12-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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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留学签证所载的留学所在国家或地区。

 

保险人终止承担该保险责任的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届满;(2)被保险人留学结束后离开留学签证所载的留学所在国家或地区,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被保险人

 

年龄在12周岁至4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恐怖袭击;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1)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6)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8)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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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4.意外骨折保险金:有
5.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
6.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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