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首次发病;或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续 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入住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津贴给付表》
实际住院日数 |
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不超过免赔日数 |
无 |
超过免赔日数 |
如(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 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则 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每日重大疾病住院津贴金额 × (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 如(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 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则 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每日重大疾病住院津贴金额 × 每次最高给付日数 |
每日住院金额、免赔日数及每次给付最高日数以保险单上所载的相应数额为准。
范围
责任免除
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