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下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责任。
必选责任
(1)疾病住院津贴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患有疾病(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并因该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津贴给付表》
实际住院日数 |
每次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不超过免赔日数 |
无 |
超过免赔日数 |
如(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 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则
每次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每日疾病住院津贴金额 × (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
如(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 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则 每次疾< 范围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被保险人
为投保人工作且年龄在18周岁至70周岁的高管人员、关键研发人员(或投保人认可的其他骨干人员)及其他在职员工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等的企业或机构,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疾病住院津贴、手术费补偿金除外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或进行手术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8)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9)非因疾病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0)任何原因导致的视力矫正、为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牙科治疗或手术、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1)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2)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13)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14)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重大疾病首次诊断保险金、癌症首次诊断保险金除外责任
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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