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第一部分 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和海啸。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碰撞、飞行物体或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采取应急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上述费用以外的相关费用。
第二部分 码头机械设备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码头机械设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机械、电子故障而导致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码头机械设备的损失,保险人也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人、操作人员、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或过失;
(二)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三)超负荷、超电压、碰线、漏电、短路、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四)未在本部分责任免除及通用条款责任免除载明的其他原因。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采取应急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上述费用以外的相关费用。
第三部分 营业中断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下列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营业场所的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由此造成营业额减少和维持费用增加导致毛利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因遭受本条款第一部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造成被保险人无法正常使用该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
(二)保险码头机械设备因遭受本条款第二部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造成被保险人无法正常使用该机械设备;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进出码头营业场所的航道或其他通道堵塞,或因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遭受本条款第一部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造成保险码头泊位阻塞。
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的营业利润和约定的维持费用之和。
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不随被保险人营业额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费用。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帐册、帐册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审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公务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或劳动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轻雇员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部分 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码头区域范围内从事码头作业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意外事故并导致下列损失,由相关利益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作业货物、船舶的损失,包括:
1、作业货物的物质损失。
本款所称货物包括经由码头运输的货物和非由码头营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货盘或其他类似的运输或包装器具。
2、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所有或控制的作业船舶船体、船具的损坏或灭失。
(二)第三者的损失,包括:
1、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2、除作业货物、船舶之外的其他第三者财产的损失。
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码头区域范围内从事码头作业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作业错误或作业延迟并导致下列损失,由相关利益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相关作业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也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延误作业造成作业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被保险人未按作业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造成作业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作业合同造成作业委托人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对作业委托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不适用追溯期;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且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政变、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抢劫;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三)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但不包括因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造成的污染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财产保险事故、每次责任保险事故的免赔额。
每次财产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和码头机械设备保险部分承保的风险所致的每次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损失事故或码头机械设备损失事故。对于被保险人由于暴风、暴雨、洪水所致的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或码头机械设备在连续72小时内和半径为50公里的圆形区域内发生的损失,应被认为是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确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和半径为50公里的圆形区域的中心位置,但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72小时期限和50公里圆形区域不得同时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