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第一部分 房屋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载明的房屋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特别责任
清理费用补偿: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每次事故按照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的5%予以一次性补偿。即使投保人投保多份、多种含有类似保障的保险,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中此项费用的补偿最高也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临时房租补偿:保险房屋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保险人每次事故按照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临时住宿费用补偿。即使投保人投保多份、多种含有类似保障的保险,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中此项费用的补偿最高也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第二部分 室内财产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合同载明地址的室内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二)火灾、爆炸;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盗抢痕迹的外部人员盗抢行为;
(四)室内水管、下水管或暖气管(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
(五)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特别责任
更换门锁费用补偿:保险室内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抢,致使被保险人需要更换外门门锁的,即使投保人投保多份、多种含有类似保障的保险,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中更换门锁费用的补偿均为一次性给予被保险人人民币100元。
搬迁费用补偿:保险室内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即使投保人投保多份、多种含有类似保障的保险,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中搬迁费用的补偿均为一次性给予被保险人人民币300元。
第十一条 预付赔款:保险室内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估损金额的30%支付预付赔款。
第三部分 监护人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部分 居家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居家生活过程中,或者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部分 家政服务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雇佣的,具备正常服务工作能力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因其故意行为造成存放于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家庭成员所有、保管或控制的室内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特别责任
更换门锁费用补偿: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家政服务人员盗抢行为,致使被保险人需要更换外门门锁的,即使投保人投保多份、多种含有类似保障的保险,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中更换门锁费用的补偿均为一次性给予被保险人人民币100元。
幼儿寻找费用补偿:被保险人所抚养的年龄不满7周岁的幼儿与家政服务人员同时失踪,经公安部门确认后,即使投保人投保多份、多种含有类似保障的保险,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中幼儿寻找费用的补偿均为一次性给予被保险人人民币500元。
现金、首饰盗抢保障:保险期间内,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本币现金、首饰、本币债券,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盗抢行为所致的直接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六部分 家庭雇佣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家庭成员雇佣的具备正常工作能力的家政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指定的家政服务时,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据雇佣合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各项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罚款及惩罚性赔款;
(五)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