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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
凡被保险人自有的,存放于本保险单载明的学生宿舍室内的下列财产,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室内财产:
1、学习、文体、娱乐用品:电脑(含笔记本电脑、掌上电脑)、随身听、收录机、复读机、书籍等;
2、通讯设备:手机、寻呼机等;
3、生活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等;
(二)现金。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邮票、艺术品等珍贵财物;
(二)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
(四)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五)其他不属于第四条所列明的财产。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雷击;
(三)学生宿舍内管道突然破裂造成的水渍;
(四)供电线路因本条第(一)、(二)款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者因供电部门或学校施工失误,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电器的直接损毁;
(五)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建筑物和宿舍楼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六)经公安部门或学校保卫部门认定的有明显撬门(窗)撬锁痕迹的盗窃及入室抢劫。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注册学校的校园内,因过失和疏忽造成的校方财产损失、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投保人可以投保一年或在学制年度内投保多年。保险期间均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为止。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保险年度。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罢课、学潮、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和计算机病毒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四)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