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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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高新技术企业投保产品,保障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因不符合以产品说明的质量问题、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等原因造成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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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提出违约索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违约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和追溯期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遭受的索赔,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盗窃、抢劫;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九)产品未按照使用说明使用;

 

(十)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十一)产品被召回的;

 

(十二)因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十三)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提出的索赔;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下列产品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产品的质量问题被认可并接受的;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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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生产或销售检验机构检测合格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遭受的索赔,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盗窃、抢劫;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九)产品未按照使用说明使用;

(十)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十一)产品被召回的;

(十二)因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十三)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提出的索赔;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下列产品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产品的质量问题被认可并接受的;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保哪些

保障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保险期间内首次被提出违约索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企业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违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企业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保障法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企业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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