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36种,分为两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身故保险金减至为零。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之外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经医院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4.保险费豁免 在缴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豁免其自确诊之日起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首次重大疾病 | 因意外伤害发生重大疾病,或观察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共36 种,分为两组),按保险金额给付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满365 天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另一组重大疾病,并经医院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按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观察期后因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已 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 观察期后因病身故,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和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保费豁免 | 缴费期内,初次发生约定重大疾病,豁免其自确诊之日起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之内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重大疾病释义第30项除外)。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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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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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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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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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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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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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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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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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首次重疾确诊365天后确诊,并生存满28天,且重疾在保单另一重疾组别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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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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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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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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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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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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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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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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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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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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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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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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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产品为健康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