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概述
本产品是对因建筑工程意外所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是建筑行业团体必备的保险产品。
保险责任
意外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中一项以上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原有残疾后残疾程度大于原有的残疾程度的,本公司按合并后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与原有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值,再乘以保险金额来确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全额交纳;
投保年龄:16-60周岁;
等待期:无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6.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7.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违章生产作业、未遵医嘱、整容、医疗事故、工程停工期间意外、流产分娩、酗酒、违规驾驶、感染艾滋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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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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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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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工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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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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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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