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缴费灵活方便,银行自动转帐。
无论您身处国内还是国外,提供全球24小时的保障。
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 均可报销,轻松应付小到门诊、大到住院,补充社保不足。
额外给付住院每日补贴,连续补偿180天,无免赔额。(详见产品简介)
最高130万元,高额保障,幸福全保。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凭证上所记载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造成附表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以下意外伤害事故并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从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和轿车期间(自进入客车和轿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和轿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运客车和轿车期间,在车厢内因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1、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凭证上所载的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附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费用限额以内,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医院第四天开始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
意外住院津贴 |
投保须知
销售方式:电话销售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费
投保年龄:16周岁(含)至6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腰部扭伤、视网膜脱离、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
因以下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流产、分娩;
3、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4、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过置身于任何装置或空中运输工具(但不包括以乘客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
6、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7、 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
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8、犯罪、拒捕、自杀、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9、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以下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2、被保险人在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仅限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