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 将按身故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 将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以下A 类至D 类意外伤害事故 起180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 外,再额外按身故日主险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日主险合同的 账户价值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则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 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护理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 它原因,在7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 (观察期结束时未满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 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 束后,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 止。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 7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则在观察期结束后,按70 周岁对 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 将按身故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老年关爱保险金 | 若生存至7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合同仍然有效,按 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案例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本条款第3.12条)。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多少钱
王女士30周岁投保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增值计划(万能型 D款),一次性交费10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D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护理金 | 70周岁前观察期结束 |
账户价值×110% (保单生效180天内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 |
70周岁后观察期结束 |
账户价值×110%-已领取关爱金 (保单生效180天内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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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
账户价值×110% (保单生效180天内身故,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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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关爱金 | 账户价值 |
附加险--附加健康人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D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主险保单账户价值×110%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主险保单账户价值×110% |
注:此计划包含健康保障,确诊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后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参加高风险运动、感染艾滋病病毒、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