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少儿重 大疾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身故,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 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天内因意外伤害 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少儿重大疾病(包含白血病),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护理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 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65 天后因意外伤害 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按投保人 已交纳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65 天内,因 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白血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起)365 天后,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白血病,在给付上述少儿重大疾 病保险金后,再按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特别关爱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健康维护金 | 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合同有效,按投保人已 交纳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案例
投保须知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包含白血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病、患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康先生为5岁儿子投保“天使之翼少儿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5年,保障2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主险--天使之翼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少儿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白血病特别关爱金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附加险--附加天使之翼少儿护理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护理金
|
已交保费
|
已交保费×110%
|
健康维护金
|
已交保费×110%
|
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有365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