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所列两项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 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 110%;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 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 原因,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意外伤 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 包含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按以下所列两项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 时合同效力终止。 1) 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 110%;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未交足2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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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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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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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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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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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0至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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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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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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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19至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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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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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41至5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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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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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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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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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年观察期